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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貿易區(Free Trade Zone)又稱為對外貿易區、自由區、工商業自由貿易區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通過達成某種協定或條約取消相互之間的關稅和與關稅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的國際經濟一體化組織。它除了具有自由港的大部分特點外,還可以吸引外資設廠,發展出口加工企業,允許和鼓勵外資設立大的商業企業、金融機構等促進區內經濟綜合、全面地發展。自由貿易區的局限在於,它會導致商品流向的扭曲和避稅。如果沒有其他措施作為補充,第三國很可能將貨物先運進一體化組織中實行較低關稅或貿易壁壘的成員國,然後再將貨物轉運到實行高貿易壁壘的成員國。為了避免出現這種商品流向的扭曲,自由貿易區組織均制訂”原產地原則”,規定只有自由貿易區成員國的”原產地產品”才享受成員國之間給予的自由貿易待遇。理論上,凡是制成品在成員國境內生產的價值額占到產品價值總額的50%以上時,該產品應視為原產地產品。一般而言,第三國進口品越是與自由貿易區成員國生產的產品相競爭,對成員國境內生產品的增加值含量越高。原產地原則的涵義表明了自由貿易區對非成員國的某種排他性。現實中比較典型的自由貿易區是北美自由貿易區。自由港free port全部或絕大多數外國商品可以免稅進出的港口。又稱自由口岸、自由貿易區、對外貿易區,這種港口劃在一國關境之外,外國商品進出港口時除免交關稅外,還可在港內自由改裝、加工、長期儲存或銷售。但須遵守所在國的有關政策和法令。自由港依貿易管制情況分為完全自由港和有限自由港。前者對所有商品進出口都實行免稅,後者對少數商品征收少量關稅並有某些貿易限制。自由港主要從事轉口貿易。有些自由港與非自由港區域劃分明顯,但有些劃分不明顯。一些不處於港口地區的自由貿易區,除轉口貿易外,還從事加工、旅遊、服務等行業。開辟自由港可以擴大轉口貿易,並從中獲得各種貿易費用,擴大外匯收入。自由港最早產生於歐洲,13世紀法國馬賽港就開辟了自由貿易區。隨著世界經濟和貿易的發展,自由港的數量越來越多,世界上的自由港、區已達130多個。治外法權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權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談判的結果。 例如,一個甲國公民當在乙國訪問時享受治外法權。 在這種情況下,這個人在涉嫌犯罪時,乙國的法院不能進行進行審判。治外法權 有兩義:①指臨時居住在一國的外國人所享受的一種法律上的特權或豁免。他們在外國境內不受所在國管轄,有如處於該國領土以外一樣。根據國際法和外交慣例,這種特權只有外國國家元首、政府首腦、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一國軍艦、軍隊根據有關協議,通過外國國境時,也可享受此種權利。②指一國在他國境內所行使的管轄權,亦即領事裁判權。根據條約規定,締約一方對處於締約他方領土內的本國國民適用本國法律,行使本國司法管轄權,其國民不受所在國法律約束和法院管轄。這種特權地位或制度是對國家屬地優越權的侵害,往往是不平等條約的產物,違反了國際法所公認的主權原則,現已廢除。治外法權過去常授予外交人員以外的外國僑民。 19世紀,西方列強曾經在中國,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國和土耳其,以這些”未開化”的國家沒有能力作出公正審判為理由,采取強壓的方法保護僑民單方面的治外法權。因此西方的領事被授予處理所有與本國公民有關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權利,即領事裁判權。這類治外法權作為一種對主權的侵犯,曾受到了強烈的憤恨,1899年在日本,1923年在土耳其以及1949年在埃及,治外法權被廢除。1917年,德國和奧匈帝國因第一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而被廢除不平等條約。1924年蘇聯自願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1943年美國和英國自願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成為中國的敵對國失去他們的特殊地位。1946年,當法國放棄其在中國的特權,非外交人員的治外法權在中國壽終正寢。軍事基地相關的治外法權美國在一些國家設立軍事基地,軍隊的成員和文職人員及其家屬在軍事基地外享受治外法權。 如日本的沖繩。廣義的自由貿易區,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或單獨關稅區組成的區內取消關稅和其他非關稅限制,區外實行保護貿易的特殊經濟區域或經濟集團。狹義的自由貿易區,是指一個國家或單獨關稅區內部設立的用防柵隔離的、置於海關管轄之外的特殊經濟區域,區內允許外國船舶自由進出,外國貨物免稅進口,取消對進口貨物的配額管制,也是自由港的進一步延伸,如巴拿馬科隆自由貿易區、德國漢堡自由貿易區、美國紐約1號對外貿易區等。所謂”自由港”,全稱就是”貿易自由港”,簡單說來就是商品可以免征關稅自由進出的港口或海港城市。我們比較熟悉的自由港有泰國和香港。 (本文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 --------------------------------- |